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文彬具保人黃鴻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鴻運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鴻運因被告呂文彬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7000253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前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20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被告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未到案執行,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