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家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49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
王銘鈺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 律師
蔡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2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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