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潘韋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