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其他(聲請閱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4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148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96年4月25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乙○○業已死亡,乙○○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並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聲請人欲瞭解乙○○之財產狀況,俾便行使債權人之求償權,是請求閱覽該限定繼承事件之卷宗即本院96年度繼字第148號卷宗。聲請人業已提出乙○○書立之債務清償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書、電腦帳務資料(均影本)作為債權證明,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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