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 彭德厚
李銘勇 被告 林瑞基
周書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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