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安德國際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元顥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律師被告欣展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千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0,7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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