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15號聲請人 陳榮達陳吳菊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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