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756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96年度易字第3334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現場圖1份及現場蒐證照片2張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被告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查無不良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而犯本案,於夜間侵入住宅行竊,危險性較高,惟衡酌被告因失業多時、生活無著始起意行竊之犯罪動機,並未竊得財物,犯罪所生之損害尚屬輕微,暨其供承竊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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