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612號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農藥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61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5年8月22日確定在案,復於96年10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職議字第4722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緩字第1293號卷第4、5、6頁)。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農藥管理法之偽農藥,有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科長 劉天成 於警詢中之陳述(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612號卷第31頁),復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5年3月15日藥試化字第0952502156號函1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檢驗報告3紙在卷足憑(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612號卷第22、23-25頁),係被告所有,供犯違反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所用之物,亦據被告陳述在卷(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612號卷第62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三合一農藥」│12箱(合計356瓶)│├──┼─────────┼─────────┤│2│「四合一農藥」│12箱(合計358瓶)│├──┼─────────┼─────────┤│3│「THEKILLERFOR」│17箱(合計1018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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