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93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被繼承人 趙燦錢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被繼承人趙燦錢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