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曾承瀚 原告與被告 蔡典育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9,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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