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天祥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38、108年度執字第6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天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鄭天祥因公共危險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19日│107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7497號│字第320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01│107年度沙簡字第475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01│107年度沙簡字第475號│││判決││號││││├────┼──────────┼──────────┼──────────┤││判決│107年12月19日│108年4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921號│第6652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