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陳錦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陳源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2,87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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