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56號原告 詹嬊陵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 梁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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