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07號原告 朱秋霞 被告 余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芳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