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國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國更字第一號
原告龍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
陳淑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