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4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泉益 選任辯護人 蔡易紘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林泉益所為詐欺犯行,有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而應變更起訴法條,尚有進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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