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唐瑞清 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百茂投資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 陳慶雲 被告 鄒淑芬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陳一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