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022號原告丙○○
戊○○○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裕大車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得渠等同意,擅自冒名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股東,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不明,且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渠等於民國98年5月收到訴外人浡梓木業有限公司積欠之欠稅單,始知渠等被盜用人頭當公司股東,經循線查詢,發現渠等亦同遭被告冒用人頭擔任其公司股東,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本院98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
四、第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既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另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固定有明文。惟本件因屬確認之訴類型,其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之宣告,是本院即無從據前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