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0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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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059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三郎 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請於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