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乙○○
送達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B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