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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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元宏
蘇哲科盧永和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李添興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