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拘提報告書附卷可證,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翰義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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