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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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535號聲請人丁○○
甲○○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
廖王慧璘 聲請人己○○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啟壯
楊英 聲請人丑○○
子○○癸○○上三人法定代理人壬○○聲請人庚○○
辛○○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
謝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雲林縣莿桐鄉 甘厝 村甘厝134號)於民國99年4月11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自願拋棄繼承權,故檢具相關資料,請法院准予備查云云。
三、但查,聲請人丁○○、甲○○、己○○、丑○○、子○○、癸○○、庚○○、辛○○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時,並未依法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發函命限期補正,且已合法送達,但聲請人等仍未遵旨繳納,依法即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