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2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一七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