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李茂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伍張、計算機壹臺,及ASUS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茂松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9月11日確定,並於109年9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5張、計算機1台及行動電話1支,係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107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
度速偵字第3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南投地檢署
107年度緩字第718號執行卷宗屬實。㈡扣案之六合彩簽單5張、計算機1臺,及ASUS牌行動電話1
支,均係供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且為其所有,業據其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復有南投縣警察局集集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