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秉宏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期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秉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秉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另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故2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1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各宣告刑均為拘役之刑,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定應執行刑,於法有據。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輕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最重之刑即拘役50日、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不得逾越120日之限制,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揆諸前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尚屬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附表:受刑人湯秉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10月30日│106年4月2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51號│106年度偵字第3316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苗簡字第159號│106年度簡字第2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1日│106年10月5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苗簡字第159號│106年度簡字第224號││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8日│106年11月30日│├────┴────┼───────────────┴────────────────┤│附註│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106年10月31日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