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榮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24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榮庭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蔡榮庭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6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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