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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