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成介之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1月8日上午10時正,在本院第三法庭續為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游士珺法官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