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志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被告賴志明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776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志明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1月3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參見103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偵查卷第4頁),揆諸首開說明,應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