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許圢彥 (原名 許啓時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 陸萬 元,及自民國96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購買商品而與債權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立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向債權人借貸140,000元,並約定分期償還,詎債務人自96年6月8日起即未依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爰請求債務人應給付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