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7號債權人 張玉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且應釋明之。又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5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權人僅提出臺中市政府公司登記抄錄影本及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而未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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