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63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廖建森 被告 王思云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弄○號
王詩晴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弄○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
一五、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一五、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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