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9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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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9587號
債 權 人 王乃媜 住○○市○○區○○○路000號5樓511
室
送達代收人 方歆寍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儀臻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之動產汽車,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集保及銀行保險資料等,而該動產所在地位於台北市新店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動產所在地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