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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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37號

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因臺端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具有利害關係,不可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故請提出其他適宜人選(每位未成年子女均須有一位特別代理人),並釋明該人選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願意擔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同意書請載明被繼承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

㈣請提出未成年子女對上開人選擔任其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意見書。(同意書請載明被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人選之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

㈤請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

㈥說明每位未成年子女現住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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