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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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0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甲○○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A01
法定代理人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收養人已參加繼親收養之親職與家庭關係、收養父母親職教育、身世告知、認識收出養中三方權益與樣貌等課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生母出養同意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