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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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0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甲○○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A01

法定代理人A02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收養人已參加繼親收養之親職與家庭關係、收養父母親職教育、身世告知、認識收出養中三方權益與樣貌等課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生母出養同意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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