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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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犯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一○六三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翔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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