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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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36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吳聰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壹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