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孫嘉伶 被告 黃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