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竇家妤選任辯護人江雅萍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竇家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竇家妤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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