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宏泉 被告樹香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阿水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樹香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27,877,3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56,84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