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36號再審原告 吳岱融 再審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圍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112年度消上易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廖欣儀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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