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林金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進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繼承人廖進萬已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廖進萬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始為適格,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三、查報被繼承人 潘立威 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一切繼承情形之函文。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四、表明正確之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