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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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施文祥
施萬宗 被告 王漢平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上之水溝,將土地交還於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依原告民國106年2月18日具狀陳報上開水溝面積約為30.6平方公尺計算,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780元(計算式:30.6㎡×6,300元/㎡=192,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