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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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龔明堂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8,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