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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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吉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吉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吉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蕭吉芳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二)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
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揭(一)(二)所示案件之刑,復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2年
1月17日縮刑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其後經撤銷假釋,再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2月又18日。(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7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3年度上易字第2427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
8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4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四)至(六)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聲字第12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與前揭殘刑1年2月又18日及(七)所示案件之刑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4月
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2月19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589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