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勞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勞簡字第71號
原   告 己○○
被   告 森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乙○○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第121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己○○起訴未據其在起訴狀上簽名欄內簽名或蓋章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之
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1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卷附送達證書1件為憑,原告己○○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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