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台福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犯嫌重大,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勾串證人之虞、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有反覆實施同一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項反覆實施同一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犯罪之虞部分,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6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佳燉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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