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陳東銘 被告 陳彥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2583號),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晉嘉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卓千鈴